最高检张军: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
商会通讯 今天
导读:10月30日,在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发表两周年之际,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隆重举行。本次峰会由全国工商联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支持,旨在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十三五"时期特别是民营企业座谈会两年来法治环境与法治民企建设成果,展望"十四五"时期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陈思源作主旨演讲,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徐乐江主持峰会。
来源:法制日报
张军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强调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10月30日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席峰会并作主旨演讲。
张军指出,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蓝图和2035年远景目标,民营经济迎来大显身手的新机遇、新舞台。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检察机关肩负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责无旁贷。
“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张军强调,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首先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那些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从严追诉。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加大监督力度,努力让企业家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军强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关键是做到“平等”二字。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要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张军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坚持法治思维和历史眼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要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的,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如果说工商联是民营企业家的‘娘家’,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当好‘老娘舅’就要真严管、真厚爱。”张军表示,检察司法目的是为真爱而管、为健康成长而罚。检察机关要与各级工商联共同落实好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发展进程中的司法需求,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做得更实、更细。
此次峰会上,最高检发布了12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附: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法治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事关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近年来,检察机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撷要发布12个典型案例,敬请垂注。
落实刑事检察政策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出台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行。以下4个案例是其中典型代表。
✎ 案例一 额温仪未按约定交付,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 案例二 依法不起诉,挽救11家企业
✎ 案例三 公司无证处置危险废物未造成污染后果,检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诉
✎ 案例四 企业买卖二手硬盘,贴了打印的标签,算不算商标侵权?
案例一
额温仪未按约定交付,
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基本案情】
A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
2020年2月21日,何某、刘某签订《协助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采购5000支某品牌医用额温仪,总价150万元,2月26日至29日交货,交货延迟或质量问题可协商退款、退货。A公司收到B公司150万元货款后,即向生产企业订货并预付货款125.95万元。后因疫情期间政府临时管控额温仪的主要配件温度传感器,生产企业无法按时完成订单。何某向刘某解释并承诺补偿200支额温仪。2月28日至3月10日,何某交付给B公司额温仪约2000支。B公司经抽样送计量测试机构检测,显示温度偏差较大。3月中旬政府取消管控措施,何某于3月16日前向B公司发送余下3000多支额温仪,前后共计5200支。B公司对后面3000多支拒绝收货。何某提出重新检测,刘某提出有质量问题且交货延期,要求退款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何某同意但表示资金已用于采购,短期内无法退款。后B公司再次电话联系,何某未接听。
【案件办理情况】
2020年4月2日,B公司派员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何某未采取强制措施,并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调查取证建议,查明A公司迟延交货系客观原因导致,其在疫情期间曾有多笔类似交易且均已履行完毕。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属刑事犯罪,于4月24日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4月27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本案。随后,检察机关走访报案单位,进行释法说理,建议双方合理协商解决经济损失问题。
【典型意义】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具体在合同诈骗罪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防止客观归罪,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以造成损失后果代替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二是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可从有无实际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以往交易履约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三是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本案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介入侦查到监督撤案仅20余天,增强了监督的及时性,使刑事诉讼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明显降低。撤案后,检察机关上门通报案件情况,针对焦点释法说理,引导双方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案例二
依法不起诉,挽救11家企业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崔某、吉某等人在获悉某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杨某等中间人介绍,组织A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各自派公司资料员统一制作商务标书串通投标,最终中标2个标段,涉案金额3900万余元。中标路段主要由陈某、刘某分包施工。工程于2018年底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案件办理情况】
该案因被实名举报而案发。2018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A公司等11家单位、陈某等30名参与人立案侦查。2020年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陈某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涉嫌串通投标罪,但涉案单位和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区别处理。2020年5月,检察机关对提出犯意、实际操作、有前科的陈某等6人提起公诉,对仅出借资质的11家串标单位和犯罪情节轻微的24名参与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陈某等6人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判决后陈某等6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对于串通投标的提意者、组织者、主要受益者以及职业陪标人、专业居间介绍者,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没有犯罪前科、被动参与陪标、收取少量好处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强招投标监管、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检察建议和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相关主管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同时,因该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涉案企业和人员众多,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连线等方式组织了公开听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慎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案例三
公司无证处置危险废物
未造成污染后果,
检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诉
【基本案情】
唐某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三氯化铁及其溶液的生产销售,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A公司与其他5家公司合作处理工业废酸。合作模式为:A公司提供技术工艺和技术人员,5家公司自行购置设备或使用A公司的处理设备,将5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洗液处理成氯化亚铁溶液,处理费用约为300元/吨。合作期间,A公司共收取处理费用1671.2万余元。处理后生成的氯化亚铁溶液,5家公司免费或以10元/吨的价格处理给A公司,A公司租用专业车辆运回本公司作为生产原料。经鉴定,涉案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征为毒性、腐蚀性。
【案件办理情况】
案发后,唐某主动投案,2019年2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为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未向行政监管单位申请报备,非法处置废酸牟利,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委托专家进行环评工艺检测,确认A公司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检察机关认为,A公司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没有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020年5月,检察机关对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积极与行政机关对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A公司、唐某等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本案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作实质性判断,其虽然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不具有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不能简单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有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虽依法不作刑事犯罪处理,但仍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